新疆新宏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博州某某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新疆新宏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701民初1958号 原告:博州某某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法定代表人:恽***,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1963年4月9日出生,系该公司市场营销部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被告:新疆新宏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南城区街道北京南路15号隆泉大厦15层1515-1516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路某某,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博州某某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新宏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路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4月6日立案。原告博州某某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博州某某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