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中天项目建设有限公司

华池县源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甘肃中天项目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甘1023民初1409号 原告:华池县源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百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律师),陕西百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中天项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华池县源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中天项目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5日受理后。原告于202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池县源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华池县源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96元,减半收取计2948元,由原告华池县源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