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103民初2139号
原告:昆明某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一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某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原告昆明某某公司与被告云南某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8日立案,原告昆明某某公司于202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昆明某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明某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