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111民初3971号
原告:武汉宏源汉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99号教师小区7-2-7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数控鄂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旅游新城新星路3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宏源汉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数控鄂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宏源汉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数控鄂州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宏源汉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自行处置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宏源汉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数控鄂州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7元,由原告武汉宏源汉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