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中数控鄂州有限公司

武汉宏源汉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中数控鄂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111民初3971号 原告:武汉宏源汉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99号教师小区7-2-7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数控鄂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旅游新城新星路3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宏源汉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数控鄂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宏源汉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数控鄂州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宏源汉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自行处置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宏源汉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数控鄂州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7元,由原告武汉宏源汉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