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中数控鄂州有限公司

某某中数控鄂州有限公司、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7民终3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数控鄂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旅游新城新星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周彬,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安全管理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定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汉族,1974年9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石市经济开发区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中数控鄂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中数控鄂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2020)鄂0703民初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未向华中数控鄂州公司有效送达开庭 -2- 传票等庭前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即作出缺席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2020)鄂0703民初7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数控鄂州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6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伸审判员***审判员项萌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刘 林 立 书   记 员 李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