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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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7民终3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数控鄂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旅游新城新星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周彬,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安全管理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定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汉族,1974年9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石市经济开发区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中数控鄂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中数控鄂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2020)鄂0703民初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未向华中数控鄂州公司有效送达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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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票等庭前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即作出缺席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2020)鄂0703民初7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数控鄂州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6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伸审判员***审判员项萌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刘 林 立 书 记 员 李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