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嘉晨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鑫菱电气有限公司与四川嘉晨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6民初5578号 原告:成都鑫菱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嘉晨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鑫菱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嘉晨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成都鑫菱电气有限公司未按本院案件受理通知书的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