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越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惠州市越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303民初2037号 原告扒四益,男,傈僳族,1984年11月11日出生,住址: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福贡县。 委托代理人***,惠州市惠阳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75年9月2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紫金县。 被告惠州市越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惠州市大湖溪新佳美工业园(广汕路旁)。 法定代表人许胜美。 被告惠州市惠城区越发搬迁服务部,住所:广东省惠州市大湖溪新佳美工业园(广汕路旁)。 经营者***。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559号太平洋保险大厦首层、夹层、十一层、十二层。 负责人熊力。 本院在审理原告扒四益诉被告***、惠州市越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城区越发搬迁服务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扒四益以其与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8年10月2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扒四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扒四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7066元(原告已预交5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即3533元,由原告扒四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练奕宁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