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机械之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惠州市粤顺泰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越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1738号
原告:湖南机械之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长沙中电软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329425311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粤顺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惠州市桥东东平长岗岭村新区**首层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MA4UT85DX0。
法定代表人:***。
被告:惠州市越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惠州市大湖溪新佳美工业园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579743216C。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机械之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粤顺泰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越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湖南机械之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支付全部货款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惠州市粤顺泰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越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机械之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机械之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惠州市粤顺泰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越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34元,减半收取计1267元,由原告湖南机械之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先
书记员舒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