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越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惠州市越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481民初214号 原告:惠州市越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大湖溪新佳美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579743216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江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民营科技园内银企服务小区社会宿舍4号楼2**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MA35HL1G4Y。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603456F。 法定代表人:***。 原告惠州市越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惠州市越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22年2月21日、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越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148元,减半收取13,074元,由被告***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