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481民初214号
原告:惠州市越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大湖溪新佳美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579743216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江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民营科技园内银企服务小区社会宿舍4号楼2**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MA35HL1G4Y。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603456F。
法定代表人:***。
原告惠州市越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惠州市越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22年2月21日、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越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148元,减半收取13,074元,由被告***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