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281执2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黔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洪江市黔城镇开元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811890XXX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湖南鹤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XXXX。
被执行人:***,男,1965年0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
被执行人:湖南武陵山四维住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双溪镇严家团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810726X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湖南省黔阳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湖南武陵山四维住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1281执2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