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81民初153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省黔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洪江市黔城镇开元大道。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罗芝棠,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
被申请人:湖南武陵山四维住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江市双溪镇严家团村。
法定代表人:罗芝棠,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省黔阳建筑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罗芝棠、湖南武陵山四维住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作出(2022)湘1281民初1537号民事裁定:一、*****用以担保的位于洪江市××镇××路××湘(2021)洪江市不动产权第0×**房产、位于洪江市××镇××路××湘(2021)洪江市不动产产权第0×**产、位于洪江市××镇××路××湘(2021)洪江市不动产权产权第0×**;二、**申请人湖南省黔阳建筑工程公司用以担保的位于洪江市××镇××路××湘(2021)洪江市不动产权第产权第0×**位于洪江市××镇××路××湘(2021)洪江市不动产权第0产权第0×**、冻结被申请人罗芝棠、湖南武陵山四维住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被申请人罗芝棠名下微信、支付宝账户或被申请人罗芝棠在被申请人湖南武陵山四维住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份或**等价值房产,以270万元为限。以上财产的**、冻结期限为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调解协议,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用以担保的位于洪江市××镇××路××湘(2021)洪江市不动产权第0×产权第0×**洪江市××镇××路××湘(2021)洪江市不动产权第0××产权第0×**江市××镇××路××湘(2021)洪江市不动产权第0××1产权第0×**/div>
二、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省黔阳建筑工程公司用以担保的位于洪江市××镇××路××湘(2021)洪江市不动产权第0××8号产权第0×**××镇××路××湘(2021)洪江市不动产权第0××1号房产权第0×**iv>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武陵山四维住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被申请人罗芝棠在被申请人湖南武陵山四维住工集团有限公司股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蔡 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