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81民初1537号
申请人:湖南省黔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洪江市黔城镇开元大道。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罗芝棠,男,汉族,1965年8月28日出生,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
被申请人:湖南武陵山四维住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江市双溪镇严家团村。
法定代表人:罗芝棠,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省黔阳建筑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罗芝棠、湖南武陵山四维住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省黔阳建筑工程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一、冻结被申请人罗芝棠、湖南武陵山四维住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被申请人罗芝棠名下微信、支付宝账户270万元;二、如第一项未能足额保全则对被申请人罗芝棠在被申请人湖南武陵山四维住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份或被申请人罗芝棠、湖南武陵山四维住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洪江市、鹤城区的房产予以**。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省黔阳建筑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用以担保的位于洪江市××镇××路××湘(2021)洪江市不动产权第0×**房产、位于洪江市××镇××路××湘(2021)洪江市不动产产权第0×**产、位于洪江市××镇××路××湘(2021)洪江市不动产权产权第0×**;
二、**申请人湖南省黔阳建筑工程公司用以担保的位于洪江市××镇××路××湘(2021)洪江市不动产权第产权第0×**位于洪江市××镇××路××湘(2021)洪江市不动产权第0产权第0×**/div>
三、冻结被申请人罗芝棠、湖南武陵山四维住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被申请人罗芝棠名下微信、支付宝账户或被申请人罗芝棠在被申请人湖南武陵山四维住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份或**等价值房产,以270万元为限。
以上财产的**、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蔡 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