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黔阳建设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民初1827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网,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
被告:湖南省黔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开元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81189081296U。
原告***诉被告***、湖南省黔阳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玲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彭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