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黔阳建设公司

湖南大鑫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民终11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大鑫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大鑫丰农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商贸城E-15栋第9缝(张渊博私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0601215413。
法定代表人:伍军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蒲卫国,湖南天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
原审被告:湖南省黔阳建筑工程公司,(曾用名:湖南省洪江市黔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开元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81189081296U。
上诉人湖南大鑫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湘1230民初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5日向上诉人湖南大鑫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下达了《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湖南大鑫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收到该通知后的7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用20414.00元。上诉人湖南大鑫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同日签收了该通知书。但上诉人湖南大鑫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既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亦未办理诉讼费用缓、减、免交手续。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大鑫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炳生
审 判 员 肖光申
审 判 员 蒲少良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道柳
书 记 员 黄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