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呼伦贝尔市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内0702执恢25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本院在执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与呼伦贝尔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24)内0702民初47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115000元,案件受理费1631.51元,执行费1649元。
本院于2025年5月8日执行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1.2025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2.2025年5月9日,启动“总对总”网络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网络资金、银行存款;本院已对其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2025年5月9日至2026年5月8日。
3.2025年5月15日,启动传统财产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社会保险信息、土地信息、住房公积金存款;
4.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综上,本案执行到位标的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内0702民初475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案财产查封、冻结措施,待期限届满后会自动解除。如需续行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的,查封、冻结措施效力消灭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