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

动玖动玖(厦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702民初276号 原告:动玖动玖(厦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体育路4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中央大街1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海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海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动玖动玖(厦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原告动玖动玖(厦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动玖动玖(厦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动玖动玖(厦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