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海拉尔区龍阳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702执307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拉尔区龍阳手机商行,住所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经营者:***。 被执行人:***,男,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海拉尔区龍阳手机商行经营者,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与海拉尔区龍阳手机商行、***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内0702民初26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欠款146497.24元,案件受理费1614.97元,共计148112.21元,并承担执行费21222元。 执行立案后,2021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2021年11月15日、2022年4月24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工商、银行、网络资金、车辆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有存款49400元,我院已依法划拨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台车辆,我院已依法查封,无法实际控制该车辆,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的房产、不动产、土地、社会保障金、住房公积金进行了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5月6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49400元。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崔 云 风 审 判 员 牛  涛 审 判 员 ***吉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杨 金 澎 书 记 员 吕  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