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君贤管业有限公司

江西君贤管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鄂0503民催4号
申请人:江西君贤管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2MA35F6PE9U,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西环路244号。
法定代表人:陈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萍乡市涉台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江西君贤管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4月19日发出公告(《人民法院报》总第7328期),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江西君贤管业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3140005129582970、付款行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宜昌分行会计核算中心、出票日期为2017年10月16日、到期日为2018年4月10日、汇票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湖北东方超市连锁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宜昌星阳蔬菜商贸有限公司的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西君贤管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两次合计),由申请人江西君贤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严峻
审判员*纯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