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2民终831号
申请人:嘉峪关市雨烟石材经营部,经营场所甘肃省嘉峪关市远东材料批发市场C区7号。
经营者:***,女,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衡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衡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嘉峪关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河口西路8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申请人嘉峪关市雨烟石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嘉峪关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嘉峪关市雨烟石材经营部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嘉峪关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收账款150000元。申请人嘉峪关市雨烟石材经营部以其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购买的15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案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嘉峪关市雨烟石材经营部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嘉峪关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收账款150000元。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嘉峪关市雨烟石材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