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关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2民终2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关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关河口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224642977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梓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梓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关市雄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2246412029。 法定代表人:程子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关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酒钢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2)甘0271民初41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四建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2)甘0271民初4167号民事裁定,指令**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涉案工程不属***诉讼受理范围,本案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纠纷,应按照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定解决,一审法院以涉案工程涉及“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相关政策,所涉工程款的债权债务已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显然背离法律规定。 四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531974元及截止2023年1月3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288042.72元,计1820016.7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月15日,原告四建公司与被告酒钢公司签订《酒钢本部棚户区公辅设施改造***燃气管网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酒钢本部棚户区公辅设施改造***燃气管网施工,绝对工期3个月,2017年4月30日竣工,合同总价款3392220元,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具体约定工程款的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间为发包人批准后60天内,质保金为合同总价款的10%,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1年无问题后不计息支付,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时间为2019年9月30日前,工程保修期2年……2017年4月25日,四建公司与酒钢公司签订《酒钢本部棚户区公辅设施改造***管网(供热、给排水)施工合同》,约定由四建公司承包酒钢本部棚户区公辅设施改造***管网(供热、给排水)施工,4月20日开工、7月15日交工、10月30日竣工,合同总价款3819900元,工程费用由承包人按月申报,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间为发包人批准后60天内,在工程交工时累计支付的建安工程进度款不超过建安价款的80%,质保金为合同总价款的10%,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1年无问题后不计息支付,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时间为2017年10月30日,工程保修期2年……合同签订后,四建公司按照约定进行施工,其中:燃气管网施工于2017年6月30日实际完工,同年11月30日形成交工验收报告单;供热、给排水管网施工于2017年12月29日形成交工验收报告单。自2017年3月23日至11月20日期间,酒钢公司共向四建公司支付工程款5680146元,剩余1531974元未支付。 另查明:1.2017年3月1日甘肃省国资国企改革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下发甘国资国企组发[2017]1号关于印发《8户省属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中就酒钢公司将其承担的酒钢职工住宅小区和非酒钢职工住宅小区的供(排)水、供电、供暖、供热水、供民用煤气和酒钢职工小区物业等的移交问题做出规定,酒钢公司“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方式是整体移交**关市政府,移交后**关市政府根据专业化、市场化运营需要注册改制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省政府划拨“三供一业”设备设施维修改造补贴费用,直接补给所在地市政府专款专用,移交后酒钢公司不再支付设施设备维修、改造等配套资金,不再以任何方式承担“三供一业”补贴费用。2.2017年4月7日酒钢公司与**关市人民政府签订“三供一业”总体分离移交框架协议,载明“三供一业”整体移交**关市人民政府,分离移交“三供一业”的费用包括相关设施设备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设计、旧设备设施拆除、施工、监理等费用,分离移交时限为2017年5月份完成分离移交相关事务,分离移交的具体事务包括酒钢公司承担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及资产连同债权、债务一并移交给市政府、由市政府负责实施和管理。3.2018年6月25日,酒钢公司与**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签订**关市棚户区改造配套公辅设施改造项目分离移交专项协议,协议载明酒钢公司将棚改公辅项目按在建工程整体移交给**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后期项目建设、资金支付及运营管理均由**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移交棚改公辅项目的主要范围包括已完成工程量、在建工程、项目资料、项目交竣工后的质保金、工程款支付及债权债务等涉及项目建设的全部事项整体移交于**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面管理。4.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甘肃***远会计师事务所对酒钢公司移交的“三供一业”资产情况进行了清产核资专项审计,审计报告中第四项“资产移交范围与内容”第(六)项在建工程部分载明:**关市棚户区改造配套公辅设施改造项目是酒钢公司2016年启动的项目,其中包括***燃气、供热给排水管网,主要施工方是**关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5.2018年**关市“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上载明签订分离移交专项协议后棚户区改造配套公辅项目正式移交**关市人民政府,由市建设局承担棚户区改造配套公辅项目分离移交后项目建设的主体责任,项目未支付工程款不再由酒钢集团公司支付,应退回市建设局,由市建设局按工程进度经酒钢棚户区公辅项目签字同意后再支付。6.**关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于2019年12月31日由**关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2月18日变更为**关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三供一业”的分离移交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作出的重要改革部署,是全面深化国企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中央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举措,棚户区的改造亦是由政府出资并组织实施。四建公司施工的**关市棚户区公辅设施***供热、给排水管网改造和***燃气管网改造工程属于“三供一业”范围,分离移交专项协议载明酒钢公司将棚改公辅项目按在建工程整体移交给**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移交棚改公辅项目的主要范围包括已完成工程量、在建工程、项目资料、项目交竣工后的质保金、工程款支付及债权债务等涉及项目建设的全部事项,后期项目建设、资金支付及运营管理均由**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面管理和负责。**关市“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上进一步载明签订分离移交专项协议后棚户区改造配套公辅项目正式移交**关市人民政府,项目未支付工程款不再由酒钢集团公司支付,应退回市建设局。酒钢公司按照分离移交的相关政策、协议,已将棚改公辅项目***供热、给排水管网改造和***燃气管网改造工程移交,所涉工程款的债权债务等已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故对**关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关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为贯彻落实国家“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政策,酒钢公司作为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与四建公司签订的棚改公辅项目***供热、给排水管网改造和***燃气管网改造工程等施工合同相关的事务,已经按照政策要求与**关市人民政府及**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签订“三供一业”总体分离移交框架协议、**关市棚户区改造配套公辅设施改造项目分离移交专项协议并进行了移交。四建公司基于涉案施工合同而主张的剩余工程价款等诉求,属于酒钢公司就涉案施工合同未履行完毕且已经按照政策要求已经移交有待相关政府部门进行解决的事项,属于落实政策后亟待解决的遗留问题,一审认定四建公司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并无不当。四建公司可依据**关市政府的相关政策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旭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