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关市鱼得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关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2民辖终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关市鱼得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关市XXX。 法定代表人:薛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男,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关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关市XXX。 法定代表人:党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关市鱼得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关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3)甘0271民初175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关市鱼得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关市鱼得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关市鱼得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熙文 审判员  **国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