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271民初4319号
原告:***,女,1964年9月30日出生,住甘肃省**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甘肃铭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闫进勇,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王勤,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住甘肃省**关市。
原告***与被告**关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王勤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刘 运 兴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娜娜
书 记 员 王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