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3401民初2761号
原告:香格里拉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泽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康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系某有限公司法务经理),男,1978年6月3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某,男,1976年4月15日生,彝族,住四川省九龙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香格里拉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香格里拉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香格里拉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香格里拉市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3.00元,依法减半收取381.50元,由原告香格里拉市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