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翎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土登尼马等与四川肃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3335民初195号之一 原告:***,男,2000年3月19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甘孜州巴塘县苏哇龙乡。 被告:中翎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64776127T,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泾口街府前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甘孜州九龙县雪洼镇。 被告:***,男,汉族,1999年1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甘孜州九龙县雪洼镇。 被告:***,男,汉族,1975年12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黄金镇。 被告:四川肃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302MA68HWMH42,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茂源北路69号1层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中翎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肃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送达文书,需公告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的规定,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