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翎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中翎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3335民初194号之一 原告:***,男,1987年1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甘孜州巴塘县。 被告:中翎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64776127T,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泾口街府前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8年8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甘孜州九龙县。 被告:***,男,1999年1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甘孜州九龙县。 被告:***,男,1975年12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与被告中翎建业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送达文书,需公告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的规定,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