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3335民初194号之一
原告:***,男,1987年1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甘孜州巴塘县。
被告:中翎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64776127T,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泾口街府前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8年8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甘孜州九龙县。
被告:***,男,1999年1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甘孜州九龙县。
被告:***,男,1975年12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与被告中翎建业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送达文书,需公告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的规定,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