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津0114民初12563号之二
原告:***,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涿州市晨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
被告:***,女,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
被告:中翎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泾口乡泾口街府前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武丘开发区中心大道1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众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翎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市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6日立案。2024年11月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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