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29302号之二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兴南路45号、环城南路东段777号现代家园市场B区D26D27。
法定代表人:郭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静安建筑装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武定路925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沈皎冬。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静安建筑装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建材有限公司现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支付所有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1,633.16元,由原告******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凤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欣彤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