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324财保134号
申请人:徐州建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681648549P,住所地睢宁县睢城镇人民西路258号银河星城-星天地N1.N2号楼0-1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首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0C4LG8D,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山镇政府大院南楼MFS1018SH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5922265H,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29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徐州建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首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对案外人睢***众鑫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工程款)249万元,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建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首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对案外人睢***众鑫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工程款)249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