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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徐州建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3民辖终1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首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山镇政府大院南楼MFS1018SH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建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人民西路258号银河星城-星天地N1.N2号楼0-1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29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睢宁官山众鑫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官山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首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建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睢宁官山众鑫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22)苏0324民初7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首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案涉工程系风力发电项目,工程实体为风机基础、集电线路、风机吊装,而被上诉人所承揽的业务,是为便利吊车使用而完成的临时道路修建,使用完后完成拆除和复垦,并不受强制性质量规范予以约束。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向其支付工程款,案涉《睢宁官山二期50MW风电项目临时道路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不仅对合同价款、付款方式进行了约定,还约定了承包范围、施工项目、工程质量等与工程相关的内容,双方依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故本案应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而非承揽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不动产所在地位于江苏省睢宁县,被上诉人向不动产所在地的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北京首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