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皖1182执185号
申请人:明光市恒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明光市明光街道卞庄村原老卞庄乡政府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MA2RBE8C2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9月15日生,住安徽省定远县,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地久恒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恒福花苑12幢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680841638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明光市恒娟建材有限公司与地久恒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明光市恒娟建材有限公司依据(2024)皖1182民初1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5年0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皖1182执1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