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102民初7015号
原告:滁州市永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水口镇新河村合树组(十二里半街西)滁州市中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09077544X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平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地久恒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高新区经二路64号恒达集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680841638H。
法定代表人:***。
原告滁州市永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地久恒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滁州市永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地久恒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永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市永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滁州市永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