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华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华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18371号 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6号1幢1层101D1-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郑州华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内环路28号2单元4-5-6-7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华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