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合智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宁波共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恒合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某某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26民初4825号之一 原告:宁波共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宁海县桃源街道金山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MA292RYU5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海县导源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海县导源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恒合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首南科创大厦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9950369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316905113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波共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恒合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宁波共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宁波共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共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1元,减半收取925.5元,保全费840元,合计1765.5元,由原告宁波共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