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625执50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延安劳之家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安徽昌达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延安劳之家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昌达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4)陕0625民初189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延安劳之家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标的:要求被执行人安徽昌达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延安劳之家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案件款802061.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安徽昌达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申请执行人在诉前保全了被执行人安徽昌达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足额存款。至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安徽昌达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县军二路支行账户内的存款予以划拨至志丹县人民法院账户,划拨后予以解除冻结。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曹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