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625执505号
申请执行人:延安劳之家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安徽昌达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延安劳之家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昌达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4)陕0625民初189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延安劳之家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标的:要求被执行人安徽昌达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延安劳之家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案件款802061.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安徽昌达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申请执行人在诉前保全了被执行人安徽昌达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足额存款,本院依法将该存款816272.1元予以划拨至志丹县人民法院账户,缴纳执行费10420元,申请执行人将案件款805852.1元全部领走。现该案件款已履行完毕。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4)陕0625民初189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全部执行完毕。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5)陕0625执50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5年7月7日结案。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