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号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蜀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重诺建设有限公司、通号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9民辖终1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蜀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重诺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号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益阳市创鑫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贵州蜀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重诺建设有限公司、通号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益阳市创鑫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2024)湘0902民初1292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贵州蜀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2024)湘0902民初1292号之二民事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益阳市长春经开区混凝土搅拌站项目钢结构专包协议书》第七条,本案应该由甲方即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属于建设施工合同适用专属管辖系认定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湖南重诺建设有限公司因益阳市长春经开区混凝土搅拌站项目钢结构工程分包事宜产生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所在地在益阳市资阳区,本案应由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协议《益阳市长春经开区混凝土搅拌站项目钢结构专包协议书》第七条双方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如协商不成由甲方即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因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无效。贵州蜀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