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1124民初2487号
原告:湖北***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英山县温泉镇甘塘坳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MA495ALY9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通号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都匀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06583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女,1991年4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保靖县。
原告湖北***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号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湖北***租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1元,由原告湖北***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