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越洋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越洋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万坤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浙0110民初20614号
原告:杭州越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运河街道杭南路**。
法定代表人:沈祖祥。
委托代理人:董春晨,杭州市华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万坤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太平门直街**三新银座**。
法定代表人:刘九强。
原告杭州越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万坤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变更后):被告立即支付货款30386元。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董春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
原、被告存在业务往来。被告欠原告货款30386元。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该尚余货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尚余货款30386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杭州万坤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越洋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038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被告杭州万坤婴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448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马 超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施琳俊
?PAGE\*ArabicDash?-2-?
?PAGE\*ArabicDash?-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