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6843号
原告:杭州越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运河街道杭南路**。
法定代表人:沈祖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普扬,浙江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润来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联胜社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强。
原告杭州越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润来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杭州越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越洋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越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5元,减半收取计23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87元,均由原告杭州越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范国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范利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