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陕0111民初2690号
原告:西安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荆X,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西安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
委托代理人:陈XX、张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西安市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
法定代表人:马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西安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区。
法定代表人:张X。
委托代理人:赵XX,男,汉族,1970年7月16日生,系张X丈夫。
被告三:***,女,汉族,1972年7月24日生,住西安市灞桥区。
被告四:赵XX,女,汉族,1972年3月8日生,住西安市灞桥区。
被告三四共同委托代理人:王X,余X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安市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西安XX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土石方公司”)、***、赵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4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XX、张X,被告西安市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X,西安XX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XX,***、赵XX共同委托代理人王X,余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请是:1.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994285.08元;2.判令四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7月10日,西安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XX公司)与西安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签订《土(石)方回填工程施工合同》,XX公司承包XX公司XX项目建设场地基坑土(石)方室内外回填工程,合同总价1689235元。2017年9月14日,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XX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同时指定陕西XX律师事务所担任西安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下称管理人)。2018年4月28日,XX公司与西安市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西安市XX建筑工程公司)签订《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XX》,西安市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XX公司XX项目后续的施工建设,合同总价34230682.68元。2018年11月3日,XX公司与西安XX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土方工程施工合同》,西安XX工程有限公司承包XX公司XX项目土方外购及回填、项目回填土范围内表面垃圾清理工程。2021年XX项目部分楼宇出现散水下沉现象,2022年3月28日,管理人就XX项目楼体散水下沉情况委托陕西XX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涉案19号楼、20号楼、22号楼散水下沉系回填土土质不满足要求,回填不密实导致”。为进行散水下沉修复,XX公司委托XX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下称有色研究院)进行了勘察并修复,费用共计1946285.08元。因项目回填土施工存在三家施工主体,即西安市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XX工程有限公司,西安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回填土质量出现不合格情况应由相应施工主体共同承担。但因西安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3月注销,因此质量责任应由其股东承担。故,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请求判令以上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XX公司辩称:案涉工程土方回填工程主体并非我司,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被告XX土石方公司辩称:根据施工要求和图纸,我们只是土方回填,我们不含散水下沉,与我公司没有关系。下沉裂纹与我们土方施工方没有责任,我们不负责任。
被告***、赵XX辩称:1.答辩人已按照与原告签署《土(石)方回填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完成了XX建设场地基坑土(石)方室外回填,工程验收合格后,原告向XX公司支付了全部工程款,该合同已在2012年履行完毕,原告诉请无事实依据应予驳回;2.XX项目部分楼宇出现散水下沉质量问题并非XX公司施工不合格所致,且原告与XX公司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XX公司不应承担相应责任,答辩人无需承担原告损失,表示不同意原告诉请。
原告围绕诉请向本院提交了证据一,1.土(石)方回填工程施工合同;2.土方工程施工合同;3.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XX;证据二,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证据三,1.(20XX)陕0111破1-XX号《复函》;2.陕兵咨鉴字(2022)14号《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意见书》;3.场地移交单。被告伟琪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场地移交单,证明其是按合同施工要求达标完成。
上述证据原告及其他被告均认可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并附卷佐证。
被告XX公司、***、赵XX无证据向本院提交。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2年7月10日,甲方:西安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乙方:西安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土(石)方回填工程施工合同》甲方将工程基坑回填交付乙方施工。合同主要条款:第一条,工程名称及范围:一、工程名称:“XX”建设场地基坑土(石)方室内外回填工程;二、工程地点:灞桥区XX268号“XX”小区;三、工程范围:基坑周围(室外)1米厚自然及配砂石回填及图纸设计范围内、距建筑物外墙1200mm范围2:8灰土和其余素土回填,1、2、3、4号楼周围回填至砼散水底、车库周围回填至车库顶。室内回填:1号楼为250mm素土回填、150mm厚3:7灰土回填,2、3、4号楼按施工图设计标高回填。车库室内回填至筏板梁顶(最高梁),其中150mm厚为3:7灰土,其余素土回填,散水回填。第二条,合同工程量、单价及总价:一、合同工程量:本合同数量为XX±0.00以下基坑施工范围室内外土(石)方回填,总价款1689235元。合同签订后,XX公司按合同进行施工后退场。2018年11月3日原告(甲方)与西安XX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土方外购及回填、项目回填土范围内表面垃圾清理的《土方工程施工合同》。2018年4月28日,发包人(原告)与承包人(西安市XX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高X建工”))签订《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XX》将XX工程发包给高X建工,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以发包人委托的咨询机构(陕西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造价咨询报告承包范围为准。施工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5月1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签发的复工令为准);计划完工日期2018年9月30日,合同总价款34230682.68元……双方签订的附件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保期内,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等等;二、质量保修期(缺陷责任期):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019年9月6日XX土石方公司向高X建工移交场地,双方签订了场地移交单,内容显示移交部位及移交项目:红线范围内土方换填平整,建筑垃圾清运完成,高X建工验收合格后同意接受。由于原告2017年申请破产重整,2022年3月28日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回函西安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关于“XX(XX东镜)”项目几栋楼房散水下沉问题,为了查明导致散水下沉原因,也为了分清责任,以便进行下一步工作,经合议庭研究,决定由你们出面委托陕西XX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质量问题进行评估、鉴定。2022年4月22日陕西XX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出具《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涉案19号楼、20号楼、22号楼散水下沉系回填土质不满足要求、回填不密实导致。2.20号楼地下室漏水是因变形缝部位未设置防水卷材及防水卷材做法不符合图纸及规范要求导致。2022年11月西安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包人与XX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了《地质勘察合同》及《施工承包合同》各二份进行勘察并修复,费用共计1946285.08元。
另查明,XX工程在2017年XX公司申请破产重整前即该项目的总承包人。西安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已注销,***、赵XX是原公司股东。高X建工已更名为西安市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XX公司2012年与原告签订的《土(石)方回填工程施工合同》已于2012年施工完毕交付原告历时长达十年之久,原告从未就被告XX公司施工提出质量问题。原告2018年11月3日又与西安XX土石方公司签订《土方工程施工合同》。2018年4月28日,原告与高X建工签订《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XX》,XX土石方公司2019年9月6日经高X建工对其施工项目范围内进行了验收,并经监理单位出意见同意接受,高X建工承建该工程与原告签订的《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XX》附件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承包人在质保期内,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等等;二、质量保修期(缺陷责任期):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高X建工作为该工程的最后施工承接方,应当依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对工程竣工后出现的施工质量问题承担责任进行修复,该工程维修费用应当由XX公司(高X建工)承担。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被告西安市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西安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损失1994285.08元;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请。
若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748.5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西安市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