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鹿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高陵区鹿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紫阳县民政局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921执4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区鹿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紫阳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汉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2023)陕0924民初1873号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 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紫阳县民政局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紫阳县民政局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 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X 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