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921执4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区鹿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紫阳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汉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2023)陕0924民初1873号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
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紫阳县民政局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紫阳县民政局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
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X
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