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7民初3645号
原告: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工业园进业二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779772X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度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石西村荔涵大道7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MA344U1B6H。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度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以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依,属于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7元(原告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