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保集团有限公司

中英保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知商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112执89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英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大观中路523号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058936717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知商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231号、233号裙楼B1B2栋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U6Q3F。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州知商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2022)粤0112民初15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判决,广州知商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向中英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xxx元、违约金xxx元等。2022年6月6日,经申请人中英保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等情况,并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已被其他多个保全案件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商标权、版权、专利权、公司股权等因其他案件被本院查封、冻结,除此以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调查,本院发现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及其名下被保全冻结的银行存款等资产价值与其所欠的全部债务金额相差悬殊,现查明的被执行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到期债务。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因他案查封、冻结在先,本案无权处置。另外,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被他案查封、冻结在先,本案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112执89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