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中奥(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北方中奥(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会宁县和壹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22民初3168号 原告:北方中奥(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会宁县和壹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津壹鸣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方中奥(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会宁县和壹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壹鸣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北方中奥(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天津壹鸣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方中奥(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会宁县和壹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系案涉项目的实际运营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方中奥(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壹鸣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魏 嘉 书 记 员 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