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18执1759号
申请执行人:增城市新塘工业加工区开发总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香山大道2号。
被执行人:***,男,199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增城市新塘工业加工区开发总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183民初613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银行、房管部门、车管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划拨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登记信息。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粤S×××××车辆档案因未实际控制,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118执175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