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18执3596号
申请执行人:增城市新塘工业加工区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香山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1913211053。
被执行人:***,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增城市新塘工业加工区开发总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7)粤0183民初61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不动产登记等信息,以及委托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魏总房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