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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增城市新塘工业加工区开发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民申103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增城市新塘工业加工区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香山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增城市新塘工业加工区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新塘工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终7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新塘工业公司于2015年7月3日发出的到期不续租的《通知》不具有真实性。双方合同租赁届满后,新塘工业公司未催促***搬离涉案房屋,应当认定双方形成了无固定期限的租赁合同关系,***仅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新塘工业公司支付租金,不应双倍支付占用费。涉案《租赁合同》是新塘工业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该合同约定因***逾期支付房租需承担三重违约责任,明显高于新塘工业公司的实际损失,应当予以调整。综上所述,***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二审判决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提交的证据,对该争议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查明认定。根据一、二审判决查明认定的事实,***与新塘工业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向新塘工业公司租赁涉案房屋,月租金为20997.11元,租期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未按时支付应付款,每逾期一天,需向新塘工业公司支付欠款2‰的违约金;租赁期满双方未续签合同,未经新塘工业公司同意或未达成新的租赁协议而在三天内不迁出房屋的,新塘工业公司有权向***收取房屋占用费,房屋占用费相当于合同约定的月租金的两倍;房屋占用费应在确定责任后十日内付清,每逾期一天,按应付金额的2%支付逾期违约金。2015年7月3日,新塘工业公司发出《通知》,载明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约,请各租户根据各自的合同期提前做好准备。***自2015年12月起拖欠租金,并使用涉案房屋直至2017年3月。租赁期满后,***未依约向新塘工业公司交还涉案房屋,二审判决***应依约按每月41994.22元的标准向新塘工业公司支付房屋占用费,并无不当。***申请再审主张其不应支付房屋占用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未依约支付租金和房屋占用费,其应依约向新塘工业公司支付违约金。***申请再审主张违约金过高,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新塘工业公司已主动调低逾期支付房屋占用费的违约金,主张按每天0.05%自起诉之日起计算,二审判决予以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所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发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开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叶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