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121民初5022号
原告:青***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油竹街道侨乡工业区赤岩5号5层5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天电迪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王串场一号路60号102-103。
法定代表人:叶标。
原告青***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天电迪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青***自动化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通知后,以提交撤诉申请书的方式明确表明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自动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