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02民初1038号
原告:东方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xxxxxx。
法定代表人:多某。
被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
秀区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方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
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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