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02民初1038号 原告:东方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xxxxxx。 法定代表人:多某。 被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 秀区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方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 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