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内0121执10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06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执行人:东方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市场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东方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5年01月6日立案,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案款991960元,于2025年01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限制消费令,2025年01月10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材料说明其已在立案前收到被执行人给付全部执行案款。经审查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该裁定,双方当事人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
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